管道支架設備的組成包括立管管束、鋼梁及檁條夾鉗、環狀管吊、防震斜撐系統、防震鋼吊件與支撐等等。
經抗震加固后的建筑給水排水、消防、供暖、通風、空調、燃氣、熱力、電力、通訊等機電工程設施,當遭遇到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發生時,可以達到減輕地震破壞,減少和盡可能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,從而達到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目的。
(1)管道安裝時,應及時固定和調整支、吊架。支、吊架位置應準確,安裝應平整牢固,與管子接觸應緊密。
(2)無熱位移的管道,其吊桿應垂直安裝。有熱位移的管道,吊點應設在位移的相反方向,按位移值的1/2偏位安裝。兩根熱位移方向相反或位移值不等的管道,不得使用同一吊桿。具體操作見相關規范。
(3)導向支架或滑動支架的滑動面應潔凈平整,不得有歪斜和卡澀現象。其安裝位置應從支承面中心向位移反方向偏移,偏移量應為位移值的1/2或符合設計文件規定,絕熱層不得妨礙其位移。
(4)固定支架應按設計文件要求安裝,并應在補償器預拉伸之前固定。
(5)彈簧支、吊架的彈簧高度,應按設計文件規定安裝,彈簧應調整至冷態值,并做記錄。彈簧的臨時固定件,應待系統安裝、試壓、絕熱完畢后方可拆除。
(6)支、吊架的焊接應由合格焊工施焊,并不得有漏焊、欠焊或焊接裂紋等缺陷。管道與支架焊接時,管子不得有咬邊、燒穿等現象。
(7)鑄鐵及大口徑管道上的閥門,應設有專用支架,不得以管道承重。
(8)管架緊固在槽鋼或工字鋼翼板斜面上時,其螺栓應有相應的斜墊片。
(9)臨近閥門和其它大件管道須安裝輔助支架,以防止過大的應力,臨近泵接頭處亦須安裝支架以免設備受力。對于機房內壓力管道及其它可把震動傳給建筑物的壓力管道,必須安裝彈簧支架并墊橡膠墊圈以達到減震的作用。
(10)管道安裝時不宜使用臨時支、吊架。當使用臨時支、吊架時,不得與正式支、吊架位置沖突,并應有明顯標記。在管道安裝完畢后應予拆除。
(11)管道安裝完畢后,應按設計文件規定逐個核對支、吊架的形式和位置。
(12)有熱位移的管道,在熱負荷運行時,應及時對支、吊架進行下列檢查與調整:a.活動支架的位移方向、位移值及導向性能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。b.管托不得脫落。c.固定支架應牢固可靠。d.彈簧支、吊架的安裝標高與彈簧工作荷載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。